容错程序及处置
第六条容错前置条件:
(一)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学校政策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
(二)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精神,着眼于学校发展大局、符合学校整体利益的;
(三)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的;
(四)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符合上述容错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况可予以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政策、决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中,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担当作为而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二)在推进高校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试验性工作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推动学校跨越式发展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担当作为的,特别是在攻坚克难、着力破解发展瓶颈问题中发生的过错问题;
(四)在推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科研成果处置、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服务校内基层单位、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开展创新探索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政策调整或学校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九)发生过错问题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及教育系统、学校内部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或对照事发时与现行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从轻处理的条款;
(十二)其他可予以容错的情形。
第八条容错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一)结合动机态度,看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结合利益关联,看是为了维护大局和群众利益、排除工作障碍的担当之举,还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三)结合客观条件,看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四)结合程序方法,看是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还是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五)结合性质程度,看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六)结合因果关系,看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造成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七)结合挽回损失,看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第九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可在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根据事实认定和综合研判,发现有可能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可将容错调查与责任追究调查一并进行。
(二)审核受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7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三)调查核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四)结论认定。对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免责、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核。
(五)结果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申请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复核,及时反馈。
(六)资料报备。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将容错认定结果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或干部,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对符合容错条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单位或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影响期的,期满后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干部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予以使用。
第四章 纠错程序及处置
第十二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当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作出容错决定时,立即启动纠错程序,未涉及具体纠错事项或者已纠正到位的,可不再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三条纠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学校党委授权,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组织部门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应及时采取向纠错对象送达纠错通知书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组织部门和纠错对象所在党组织应当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督促问题解决;对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工作。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单位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防止重复犯错。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
第五章 澄清保护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公正处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通过组织行为和集体决策,启动容错纠错程序,为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者保驾护航。
(一)学校党委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要充分体现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的机制保障,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学校党委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师生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北地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地质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1年3月 23日印发